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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意见 违停将面临罚款扣分

发布时间:2017-04-12 16:19|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停车位缺口大、停车设施规划难“落地”、违规乱停车……今后停车乱象将有望改观。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即日起至5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罚款的“双处罚”制度。同时,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有序推行电子收费方式

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适时出台的项目。2016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立项,并将该条例列为2017年力争出台项目。

送审稿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全民停车付费的理念。对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配建停车场、P+R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定性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提供。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农村停车可以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程序实行自治管理,自行设置停车位,并将农村停车位设置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本市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鼓励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据悉,电子收费使停车收费“人钱分离”,有利于解决停车收费议价、收费资质等问题。

不交费强停可限制驶离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送审稿提出,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记者了解到,目前,朝阳区东大桥路、北土城路299个路侧停车位4月底将实现电子收费。据悉,如逃缴的车主再次停车时,收费员的系统中将显示其逃缴记录,敦促其补交,否则车主将不能再次停车。

简化立体停车设施审批

车位供给不足,让很多车主感叹停车难。此次送审稿明确,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并给予支持: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送审稿对落客区建设提出了要求:新建的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已建成的,在改建、扩建时,有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落客区。

【处罚措施】

损坏电子收费设备最高罚5千

在路侧停车方面,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停车管理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专业化管理。购买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道路临时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将有退出机制。比如其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纠纷、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擅自转租转包或挂靠经营、未按约定实行电子收费、考核不合格等行为,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乱停车给予记分罚款双处罚

送审稿明确了定价方式。P+R停车场、中心城区域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同时提出盘活个人停车资源,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

针对乱停车、逃缴停车费等现象,送审稿明确,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北京市交管部门对东西城17条停车示范街开始施划黄色禁停标线。在黄色禁停标线路侧停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扣罚3分。

擅自调整居住区停车费罚10万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停车自治组织在为居住区停车管理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自治停车管理或者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区内公示。

调整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未备案黑停车位每个罚1万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未按规定实行24小时开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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