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对甲醇作为汽车燃料使用存在“有毒”的顾虑,应该怎样认识甲醇燃料的危害性问题?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谢振华对此给予解释。
谢振华介绍,与试点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加注站工作人员以及甲醇燃料调配生产的作业员工,都应属于职业性接触甲醇的范畴,可以用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和试点期间的体检数据及统计等作为依据,对接触甲醇燃料人员是否产生危害作出评价判断。汽油的毒物危害指数28,甲醇的毒物危害指数20,都小于35。按规定,汽油与甲醇在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轻度危害等四个分级中,均应列入轻度危害等级,属于国标GBZ230-2010的表格中轻微危害一栏。而且,甲醇的危害指数还低于汽油。
同时,山西省甲醇汽车试点两年多来按计划抽检工作人员的健康数据,均未发现任何与接触甲醇有关的危害结果。2013年国家疾控中心组织对使用甲醇燃料的太原地区抽检相关作业场空气中的甲醇含量,均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限值,所涉及公共区域的甲醇含量远低于作业场检测值。
对于甲醇汽车的乘客以及周边人群,不能直接使用职业接触的判断结论,但甲醇汽车的整体安全系统,在设计上与汽油汽车一致——即乘客舱与燃料相关部分完全隔离;其次,与汽油车燃料系统一样,甲醇汽车燃料系统蒸汽也是封闭的,也有活性炭吸附功能;第三,甲醇燃料加注站工作方式和油气二次回收设施都与汽油加注系统完全一致。再加上甲醇燃料比汽油毒物危害指数值还低的条件,可以得出,在甲醇释放到大气途径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甲醇汽车对乘客、环境的危害,不会高于汽油,至少应在同一量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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