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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扬:“国六”与“京六”之间无继承

发布时间:2016-01-13 15:25|栏目: 行业新闻 |浏览次数:

  2016年1月12日,下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信息发布会在京召开。会上中汽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就北京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京六”)与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包括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即“国六”)的区别再次表达了观点。
  

    董扬表示,京六标准,在第六阶段车用燃油标准方面,考虑借鉴美国和其加州的相关标准,打算进一步加严汽油之中的硫、烯烃、芳烃、苯等多个重要环保指标,并开展车油的适配实验,验证新的油品标注是否可以满足对车辆24万的公里耐久性达到要求。这与现行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欧洲工况出现了“正面冲突”。目前,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工况主要是欧盟的NEDC工况和美国的FTP工况。两种工况各有不同,NEDC工况在制定过程中受到欧洲汽车企业的影响,运转循环的加、减速较平缓,高速工况速度更快,时间更长。这种工况更利于试验样车得出更好的能耗、排放数据,但与车辆行驶的实际工况相差较大。FTP工况在制定过程中,受到美国加州环保局的影响,采用了瞬态工况,能精确测量车辆的排放能耗情况,标准更为严苛。但北京环保局将美国FTP和欧洲NEDC循环工况与北京市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对比分析后发现美国FTP工况更接近北京市和中国其他大城市的实际情况。比如,就循环工况本身而言,欧洲是稳态循环,美国为瞬态工况,显然更符合北京市或中国其他大城市瞬变的实际驾驶情况。
  会上董扬再次强调,不反对北京实施更严的排放标准,但反对北京市搞“京六”。如果北京市环保局认为“国六”不够合理,该做的是与“国六”制订部门协商改进,而不是另搞一套。理由是两者并无继承关系,国家机构才是制定法律的优先部门,地方单位应积极相应配合,而不是单独制定实施。并且本举措并不合法,也不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董扬同时解释,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地方可根据需要提前实施更高阶段的排放标准。对于这一条,北京市环保局专家解释为地方可以自行制订实施更高的排放标准,而国家环保部官员解释为地方可以提前实施更高阶段的国家排放标准,而不是自行制订排放标准。对此,我相信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起草部门的国家环保部的解释更加权威。另外,我国《标准化法》规定过,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可制订地方标准。对此,北京市环保局专家解释为现在国家的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六”)还未出台,所以北京市可以制定实施“京六”。而我认为北京市环保局专家有曲解之嫌,所谓“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可以制订”应指在国家不制订标准的领域,地方可自订标准,而不指国家本有标准而未升级的领域。作为全世界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制定更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势在必行,现在也会考虑用欧美的排放标准,真正有利因素作为过度阶段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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