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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货车及半挂车产品准入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30 11:02|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工信部对“可提升桥”的货车及半挂车产品准入有新规定!



6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了《关于规范装备“可提升桥”的货车及半挂车产品准入的通知》。

1、从规范申报要求方面,要求装备“可提升桥”的车辆应在《公告》明确标注。



2、在加强检测检验方面,要求装备“可提升桥”的车辆产品要对“提升”与“落地”状态分别进行检验。



●  编后语

从工信部的这份《通知》来看,提高了对装备“可提升桥”车辆产品的准入要求,更力于行业发展。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文/高李敏 图/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下一页为《通知》全文内容,大家可以翻页查看。

关于规范装备“可提升桥”的货车及半挂车产品准入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了加强并规范对装备“可提升桥”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现对相关产品申报及检验检测要求如下:

一、 适用车型范围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中定义的货车及运输类半挂车(非罐式)。

二、 规范申报要求

装备“可提升桥”的上述车辆产品应在《公告》中进行明确标注。

在《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注明:“车辆第×轴为可提升桥,仅允许空载状态下提升。”并在备案参数中描述提升桥的形式:如气压提升、液压悬挂提升等。

三、 加强检验检测

1、装备“可提升桥”的上述车辆产品,按照“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2676)进行空载检验时,应对“提升”状态与“落地”状态分别进行检验。

2、在进行“侧翻稳定角检验”(GB 7258)时,应增加提升桥“提升”时,空载静态检验。

3、在按照“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T 13594)进行空载检验时,应增加提升桥“提升”状态时的检验。

4、检验机构对此类产品检验时,应对提升桥的“升降”功能进行实车检查确认。

四、 强化主体责任

车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装备“可提升桥”产品的生产管理。对生产的此类产品应随车提供“可提升桥”的相关使用规范、使用说明等文件,并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提示用户正确、规范的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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